(2017)皖1824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绩溪县恒元机械厂与嘉善浩鑫五金制品厂、顾浩强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24执446号申请执行人绩溪县恒元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嘉善浩鑫五金制品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24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嘉善浩鑫五金制品厂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绩溪县恒元机械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嘉善浩鑫五金制品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嘉善浩鑫五金制品厂及经营者顾浩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嘉善浩鑫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顾浩强,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