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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执字第00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明霞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霞,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0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明霞,女,汉族,生于1984年9月6日,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磊,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7日,陕西省榆阳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19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磊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胜煤田支行6222800465013xxxxxx账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