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玉峰与贺香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峰,贺香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681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峰,住木兰县木兰外镇。被执行人:贺香娟,住木兰县木兰镇。申请执行人赵玉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香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民初11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贺香娟履行义务,经对贺香娟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强制扣划,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民初1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宏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