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井某某诉觅太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闫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某,觅太村村民委员会,闫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450号原告井某某,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长县七里村镇街道办事处第一社区居民,现住延长县卷烟厂粮库后山,无业。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79********。被告觅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春林,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闫某某,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长县罗子山镇安河社区觅太行政村上闫家仡崂村村民,现住该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50********。原告井某某与被告觅太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闫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井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井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