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薛建军、孙娅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薛建军,孙娅萍,常江,毛书红,山西锦赫美丽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羽轩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毛毛美容美发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89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营业场所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王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刚,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建军,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曲县黄寨镇大树坪村主街*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孙娅萍,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曲县县城内首邑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常江,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小南湾*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毛书红,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文源巷**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山西锦赫美丽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米兰假日小区A座2单元2401号,注册号14010020040326。法定代表人:薛建军,总经理。被告:山西羽轩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26号3幢1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常江,总经理。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毛毛美容美发厅,经营场所太原市迎泽区文源巷12号,注册号140106680008319。经营者:毛书红。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薛建军、孙娅萍、常江、毛书红、山西锦赫美丽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羽轩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及太原市迎泽区毛毛美容美发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362元,减半收取计106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志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人民陪审员 刘瑞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时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