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特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布迪格乐(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郜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布迪格乐(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郜胜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特256号申请人:布迪格乐(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FRANCKERICBOUDOT。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晨荻。申请人:郜胜,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正明(申请人父亲),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布迪格乐(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郜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布迪格乐(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郜胜关于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事宜发生争议,于2017年8月1日经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布迪格乐(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之前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郜胜人民币29,000元整(贰万玖仟元)。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再无其他的劳动争议。三、其他双方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布迪格乐(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郜胜于2017年8月1日经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钱 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寅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