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佟存有与被告周长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存有,周长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381号原告:佟存有,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张家口市沽源县二道渠乡*号村*号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被告:周长旺,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满族,职业农民,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万胜永乡辛房村*号,身份证号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乙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武秀明,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原告佟存有与被告周长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佟存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存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计632元,由原告佟存有负担。审判员 张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志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