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与洞口县新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非诉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洞口县新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5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戴伟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显效,男,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林,男,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洞口县新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竹市镇秀丰村。代表人何新卫,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洞口县新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非诉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被执行人对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要求从轻处理。经查明,被执行人洞口县新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水田、林地及果园面积2872平方米修建厂房及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洞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洞口县新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田、林要及果园修建厂房及其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洞口县新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前自动履行洞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厂房及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洞口县新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匡宗云审 判 员 杨中德人民陪审员 付敏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曾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