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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与匡凤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匡凤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664号原告: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西路216号甲。法定代表人:秦永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童,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匡凤臣,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司与被告匡凤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的被告的住所地,本院无法找到,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案依法将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7日之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