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左权县宏大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兔云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权县宏大腾达贸易有限公司,刘兔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权县宏大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左权县城牧童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艾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芳,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兔云,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左权县人,现住左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霞,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左权县宏大腾达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兔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左权县宏大腾达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许 俊审判员 元晓鹏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