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4执327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源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林福玉、姜忠福、赖仕飞、张光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源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林福玉,姜忠福,赖仕飞,张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327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四川源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址: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香城大道三段。法定代表人高明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福玉,女,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姜忠福,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赖仕飞,男,汉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张光兰,女,汉族,1965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四川源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林福玉、姜忠福、赖仕飞、张光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林福玉、姜忠福、赖仕飞、张光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以(2016)川3424执3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姜忠福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茨达分理处帐户存款人民币5076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忠福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茨达分理处帐户的存款人民币50760.00元至德昌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并解除该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宗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偏初扎西(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