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安元与刘德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安元,刘德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997号原告:胡安元,男,194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定莉(系原告二女儿),现住阜宁县。被告:刘德华,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城河路***号。负责人:陶茂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安元与被告刘德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胡安元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安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安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安元负担(原告胡安元已预交)。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银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