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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与倪会平、童士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倪会平,童士元,安徽友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6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853907990R。负责人:张正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青,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该行职工。被告:倪会平,女,汉族,1963年03月1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桐城市,现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童士元,男,汉族,1961年04月03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安徽友源食品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桐城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兴隆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56828123R(1-1)法定代表人:倪迎春,男,汉族,1969年02月06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与被告倪会平、童士元、安徽友源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翠英审 判 员  姚 庆人民陪审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明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