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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马飞、戎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飞,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马飞,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被执行人戎静,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本案在执行马飞申请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执行员  段立凯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崔禄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