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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与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南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南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与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2559好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保证金50000元,诉讼费1050元。被执行人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18年2月10前支付,并从2016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覃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