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李久立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李久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7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慧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安,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久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久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字第63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