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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号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785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若轩。被告:董宝林。被告:王术昌。被告:李乐展。被告:高密市国鑫纺织有限公司。被告:董保国。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董宝林、王术昌、李乐展、高密市国鑫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公司)、董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18年9月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 军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八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杜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