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赖炳权、邓丽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炳权,邓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643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维军庭。被执行人:赖炳权,男,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邓丽红,女,汉族,住永安市,因被执行人赖炳权、邓丽红未按永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481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赖炳权、邓丽红的银行存款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周 密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舒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