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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赖炳权、邓丽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炳权,邓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643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维军庭。被执行人:赖炳权,男,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邓丽红,女,汉族,住永安市,因被执行人赖炳权、邓丽红未按永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481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赖炳权、邓丽红的银行存款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周 密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舒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