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骏朗商贸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骏朗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格林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58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骏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银泰城第B2层B2-01。法定代表人:马超,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锦业路1号绿地中央广场-领海AB座第二幢1单元6层10607。法定代表人:陈金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骏朗商贸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5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 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