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范麟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麟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刑初199号公诉机关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麟雯,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城县。2013年4月,因犯盗窃��、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4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麟雯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翔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麟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范麟雯从连城县城乘班车去朋口镇,途中其��现连城县文亨镇南坑村庙前坑农田放养三四头耕牛,于是起意下车偷牛卖。被告人范麟雯下车确定耕牛没人看管后,从这些耕牛中挑选一头较大的母黄牛赶到朋口镇准备雇请车辆拉去龙岩卖,后经傅某2介绍,被告人范麟雯将该母黄牛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朋口镇市场的杀牛户傅某1,傅某1担心该牛的来路有问题便先支付2000元,剩余3000元等确定牛的来路正常后再支付。被告人范麟雯拿到2000元后乘车回连城县城,后因害怕出事未再向傅某1要剩余的3000元。2017年1月5日,被害人罗某从傅某1处找回被盗的母黄牛,并向连城县公安局文亨派出所报案。经鉴定,被盗母黄牛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7000元。2、2017年3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范麟雯在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体育场的室外篮球场,趁人不注意,将被害人许某、郑某放置在篮球架下苹果6、华为P8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6、华为P8手机市场零售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861元、1509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范麟雯父亲为范麟雯退赔傅某1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范麟雯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出警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本院(2013)连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2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书、领条;证人傅某1、傅某2的证言;被害人罗某、许某、郑某的陈述;被告人范麟雯的供述;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母黄牛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厦门市翔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苹果”手提电话等2项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频截图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麟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3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范麟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麟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麟雯家属为其退赔3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范麟雯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麟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邱 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吴振彪代理书记员 罗 琳附《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