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佟德萍与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德萍,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03行初81号原告佟德萍,女,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刘梁,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声鸿,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处长。委托代理人张哲,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处长。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夏立华,职务厅长。委托代理人任谷良,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受理的原告佟德萍与被告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复议决定,撤消了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原告作出的退休待遇核定,属于改变了处理结果,应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被告,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了黑人社复决字[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消了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原告作出的《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待遇核定表》,该行为属于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故本案应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故属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炳跃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吴永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