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汪小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23民初3608号原告:汪小峰,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838322940。法定代表人:徐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小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小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小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的车辆损失人民币182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9日20时55分左右,案外人陈小军驾驶苏F×××××号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驾驶员刘海兵驾驶的苏F×××××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导致陈小军及乘坐人许仁峰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原告系苏F×××××小型轿车车主。该起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为人民币61000元及评估费用1800元合计62800元,由案外人陈小军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超过部分承担70%计42560元,原告承担的部分应当由被告按保险合同进行赔偿。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案之诉。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对投保车辆损失险限额346200元含不计免赔无异议,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无异议。本起事故原告的损失被告定损金额为28500元,只同意根据该金额按原告在事故中的责任由被告赔偿7950元,多余部分属于不合理损失,被告不予赔偿,请法院依法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2015年6月9日,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案,被告未及时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理赔。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委托上海恒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其所有的苏F×××××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进行公估,公估价格为61000元,公估费用为1800元。此后,受损车辆在启东市酷车小镇汽车修理部进行维修,原告为此用去修理费61000元。该事实已经本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现因双方对车辆损失数额争议较大,原告提起本案之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公估报告、公估费用发票、(2016)苏062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及时报险,被告应当尽快进行勘验,并根据保险条款就被保险车辆理赔事宜向被保险人进行说明。因被告未及时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理赔,原告才将涉案车辆进行了公估,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鉴定存在瑕疵,该公估报告亦经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应当作为原告车辆损失的依据。对于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由此原告支付的评估费也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公估报告价格较高,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以鉴定价格为依据向被告主张理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汪小峰保险理赔款(含公估费)18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审判员 柳小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管飒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