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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5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国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569-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夏邱镇石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春勇,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国朋,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王世疃工业园。电话:1396333****。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国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456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国朋的银行账户存款4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4569-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张国朋的银行账户存款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