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赵凤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赵凤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169号原告:张家港市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东路333号。法定代表人:高维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华,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凤珠,女,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张家港市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赵凤珠腾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