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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毛建萍、程惠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毛建萍,程惠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民初2052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117457(1-1)。法定代表人:耿海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玉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永生,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建萍,女,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被告:程惠庆,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毛建萍、程惠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华、蔡永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建萍、程惠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6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95元,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第一、二被告于2010年5月29日就位于春江花月小区15栋104室的物业管理事项与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铜陵联源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环境卫生、保安、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等相关物业服务,以0.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缴纳物业费,每年6月、12月预缴半年费用,被告户每期应缴452元。被告户从2015年4月起至2017年3月已有4期物业费未交,累计拖欠物业费1636元及逾期付款款息895元。现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被告毛建萍、程惠庆未做答辩。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毛建萍、程惠庆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原、被告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协议。被告毛建萍、程惠庆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未交纳,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主张物业服务费1636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95元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过高,应予以调整,故本院依法将逾期违约金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建萍、程惠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4月起至2017年3月物业服务费16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物业服务费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万多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