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付武忠与弥宝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武忠,弥宝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334号原告:付武忠,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弥宝勇,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秋红,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武忠诉被告弥宝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玉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欣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