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兰中、徐新建、武军生与赵铁良、赵中秋、白福安、程跃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兰中,徐新建,武军生,赵铁良,赵中秋,白福安,程跃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6**民初1223号原告郭兰中,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原告徐新建,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原告武军生,男,汉族,1966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赵铁良,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被告赵中秋,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被告白福安,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被告程跃民,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兰中、徐新建、武军生与被告赵铁良、赵中秋、白福安、程跃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兰中、徐新建、武军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告赵铁良、赵中秋、白福安、程跃民132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兰中、徐新建、武军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铁良、赵中秋、白福安、程跃民银行存款13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冲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