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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4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秦勇与张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勇,张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4执424号申请执行人:秦勇,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思南县。被执行人:张韵,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思南县。秦勇与张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624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勇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偿还秦勇借款7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32.5元、申请执行费9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履行协议: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余款2019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申请人秦勇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茂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