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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仁旺申请执行陈金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旺,陈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王仁旺,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陈金梅,女,1990年3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王仁旺申请执行陈金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陈金梅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王仁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金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金梅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仁旺孩子抚养费7500元(2017年1月-2017年5月),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金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被执行人陈金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在案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包 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