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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安阳创惠实业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宝石达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创惠实业有限公司,乌海市宝石达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阳创惠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乌海市宝石达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安阳创惠实业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宝石达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乌海市宝石达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乌海市宝石达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毛俊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