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19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姚金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陆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健,陆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9146号原告:姚金健,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陆飞,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原告姚金健与被告陆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姚金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准予免收。审判员 管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 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