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薛顺勇与田国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顺勇,田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薛顺勇,男。被执行人:田国勇,男。薛顺勇申请执行田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7)川3434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440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则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偿还借款44050.00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国勇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薛顺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薛顺勇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薛顺勇有债权,即被执行人田国勇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44050.00元。二、对本院作出的(2017)川3434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