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乔晋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乔晋中,天津拓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81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毛国英,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乔晋中,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天津拓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琛赢大厦2-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929163536。法定代表人:乔晋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乔晋中、被申请人天津拓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津0103民初844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乔晋中、被申请人天津拓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5306295.76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拓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