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顺、李亚文、田凤霞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顺,李亚文,田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C区创业中心10栋。法定代表人:杨永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岗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顺。被执行人:李亚文。被执行人:田凤霞。本院在执行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顺、李亚文、田凤霞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要求:1、被执行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担保代偿款等款项共计6357341.84元;2、被执行人田顺、李亚文以各自持有的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承担担保责任;3、田顺、田凤霞分别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执行后,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但各被执行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均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田顺、李亚文持有的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股权。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凤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全武审判员  聂启明审判员  向佐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佩佩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织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