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常某1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1,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279号原告常某1,女,2011年1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长矿平房100号院58号。法定代理人常某2,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某,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九州兴达B区11号楼4单元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1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