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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常某1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1,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279号原告常某1,女,2011年1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长矿平房100号院58号。法定代理人常某2,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某,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九州兴达B区11号楼4单元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1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