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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殷克纯申请执行夏清、付廷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克纯,夏清,付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殷克纯,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夏清,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付廷银,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殷克纯与夏清、付廷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夏清、付廷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房屋。现因被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夏清、付廷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运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顺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