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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利君、王金容与被申请人王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利君,王金容,王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财保25号申请人:邓利君,女,汉族,生于1995年4月9日,住四川省三台县。申请人:王金容,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申请人:王俊,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26日,住绵阳市游仙区。申请人邓利君、王金容与被申请人王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俊的海马牌川BUBX**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或扣押,总价值以5万元为限。申请人王金容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游仙区XXX房屋〘绵城国用(2012)第05XXX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143X**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利君、王金容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及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王金容位于游仙区游XXX房屋〘绵城国用(2012)第05XXX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143X**号〙后,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王俊所有的海马牌川BUBX**号小轿车,价值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邓利君、王金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蒲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