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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5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卢双兰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双兰,李燕,张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5319号原告:卢双兰,女,汉族。被告:李燕,女,汉族。被告:张建英,男,汉族。原告卢双兰与被告李燕、张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卢双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双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卢双兰承担。审 判 长  余 勇审 判 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