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5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卢双兰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双兰,李燕,张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5319号原告:卢双兰,女,汉族。被告:李燕,女,汉族。被告:张建英,男,汉族。原告卢双兰与被告李燕、张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卢双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双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卢双兰承担。审 判 长 余 勇审 判 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