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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459号原告: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568745178,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里3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馨研,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2元,减半收取2706元,由原告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马晓蕊书 记 员 龙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