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用明、陈用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用明,陈用葵,王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陈用明,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用葵,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素英,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用明与被执行人陈用葵、王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浙0782民初101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用葵、王素英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月湖公寓2幢5单元1201室[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上溪字第c001028**号,义乌房权证上溪字第c001028**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1)第104-005**号]的房地产。现被执行人陈用葵、王素英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用葵、王素英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月湖公寓2幢5单元1201室[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上溪字第c001028**号,义乌房权证上溪字第c001028**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1)第104-005**号]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1034号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用明与被执行人陈用葵、王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浙0782执103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解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用葵、王素英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月湖公寓2幢5单元1201室[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上溪字第c001028**号,义乌房权证上溪字第c001028**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1)第104-005**号]房地产的查封。附:(2017)浙0782执1034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