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玉民与方培义、李南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民,方培义,李南雄,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048号之一原告李玉民,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万雄,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培义,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李南雄,男,汉族,1966年9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2A。法定代表人方培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20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该案件现已结案。被告李南雄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南雄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解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南雄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审 判 长 秦海松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罗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