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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7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虞文忠与苏州众仕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文忠,苏州众仕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7235号之一原告:虞文忠,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梅、吴思思,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众仕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长虹北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施保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春雨、计慧萍,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虞文忠诉被告苏州众仕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虞文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文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6155元,减半收取计280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3078元,由原告虞文忠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戴道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珺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