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任建斌与权兵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建斌,权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财保69号申请人:任建斌,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0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申请人:权兵,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6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申请人任建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权兵在榆林市永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8.325%的股权(冻结股权金额为5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任建斌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权兵在榆林市永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8.325%的股权(冻结股权金额为500000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将该股权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相关手续。二、冻结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暂由申请人任建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吕修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毕银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