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刘某某、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刘某某,廖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1219号 原告某某银行。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 被告刘某某。 被告廖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刘某某、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3日原告以与被告刘某某、廖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财产保全费900元,共计1900元,由原告某某银行负担。 审 判 长 廖志辉 代理审判员 王 婷 人民陪审员 廖志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贺 斌 打印责任人:贺斌 校对责任人:廖志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