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224二级公路改建SYLJ3项目部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224二级公路改建SYLJ3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1023行审32号申请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商南县长新路)。法定代表人:周思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公学,系该局法制股股长。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224二级公路改建SYLJ3项目部。法定代表人:周锦中,男,汉族。项目负责人:周金亮,男,汉族。申请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224二级公路改建SYLJ3项目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30日对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224二级公路改建SYLJ3项目部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临时砂石拌料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224二级公路改建SYLJ3项目部未经批准于2016年8月在湘河镇三官庙村白蛇沟组四方地处占用耕地建临时砂石拌料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了商国土监字〔2016〕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53.0平方米土地之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59.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共计13765.0元。被处罚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224二级公路改建SYLJ3项目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在商南县国土资源局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224二级公路改建SYLJ3项目部非法占地建临时砂石拌料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224二级公路改建SYLJ3项目部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6〕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6〕11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或商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海涛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蒋宏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