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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焦学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焦学中,张家国,韩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风文,行长。被执行人:焦学中,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身份件号码:372522197906181833。被执行人:张家国,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身份件号码:372522197801141819。被执行人:韩纪春,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身份件号码:372522197901171812。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焦学中、张家国、韩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9999.9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被执行人均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