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与林庆宗、刘海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林庆宗,刘海瑞,肖五妹,李庆文,吴双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36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吕光前,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女,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俊,男,该行员工。被告:林庆宗,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刘海瑞,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肖五妹,女,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庆文,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吴双琼,女,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下称石狮农业银行)与被告林庆宗、刘海瑞、肖五妹、李庆文、吴双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狮农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被告刘海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庆宗、肖五妹、李庆文、吴双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农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石狮农业银行与林庆宗、刘海瑞、肖五妹签订的35020120150043523号《农户贷款借款合同》;2.林庆宗立即偿还结欠石狮农业银行的贷款本金人民币55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7月4日共结欠利息26782.71元、复利54.69元,合计26837.40元,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3.石狮农业银行对刘海瑞提供的贷款抵押物即位于石狮南洋路东侧兴闽商厦6A#(狮地灵国用(2007)第0033号,狮建房权证灵秀字第××号)、石狮南洋路东侧兴闽商厦6B#(狮灵国用(2006)第0042号,狮房权证灵秀字第××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刘海瑞、肖五妹、李庆文、吴双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林庆宗、刘海瑞、肖五妹、李庆文、吴双琼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7日,林庆宗、刘海瑞、肖五妹与石狮农业银行签订了编号为35020120150043523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石狮农业银行向林庆宗提供贷款人民币5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刘海瑞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石狮市××路东侧××商厦××#、××市××路东侧兴闽商厦6B#的房地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石狮农业银行与刘海瑞于同日又签订了一份编号为3510062015000590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对抵押担保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肖五妹作为刘海瑞的配偶在该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时由刘海瑞、肖五妹、李庆文、吴双琼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签订了二份《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来实现债权的,也可以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合同签订后于2015年8月12日到石狮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书》编号为:201504487。石狮农业银行于2016年8月17日依约向林庆宗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50万元,到期日2017年8月1日,按月结息,贷款利率5.65500%,逾期利率8.48250%。自2017年6月起借款人即未能依约归还利息,至2017年7月4日,已拖欠贷款利息,违反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第六条的约定,石狮农业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为维护石狮农业银行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支持石狮农业银行的上述诉讼请求。刘海瑞辩称,请求给予缓冲时间进行调解,借款担保抵押合同事实属实,对于诉状里的金额以银行系统打印单为准。林庆宗、肖五妹、李庆文、吴双琼未作答辩。石狮农业银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刘海瑞对此质证无异议,林庆宗、肖五妹、李庆文、吴双琼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石狮农业银行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石狮农业银行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石狮农业银行与林庆宗、刘海瑞、肖五妹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该合同已到期,并无解除的必要,故石狮农业银行要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石狮农业银行已依约履行发放借款的义务,林庆宗在借款后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刘海瑞提供坐落于福建省××市××路东侧兴闽商厦6A#(狮地灵国用(2007)第0033号,狮建房权证灵秀字第××号)、福建省××市××路东侧兴闽商厦6B#(狮灵国用(2006)第0042号,狮房权证灵秀字第××号)的房产为讼争贷款设置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抵押权依法设立,农行石狮支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刘海瑞、肖五妹、李庆文、吴双琼自愿为林庆宗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其应对本纠纷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刘海瑞、肖五妹、李庆文、吴双琼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林庆宗追偿。讼争贷款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原、被告间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农行石狮支行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实现债权的情形,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石狮农业银行有权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林庆宗立即偿还结欠的贷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计付尚欠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综上所述,石狮农业银行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林庆宗、肖五妹、李庆文、吴双琼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庆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截至2017年7月4日的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6837.4元,并按讼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标准计付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对被告刘海瑞提供抵押的址于石狮南洋路东侧兴闽商厦6A#(狮地灵国用(2007)第0033号,狮建房权证灵秀字第××号)、石狮南洋路东侧兴闽商厦6B#(狮灵国用(2006)第0042号,狮房权证灵秀字第××号)的房地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刘海瑞、肖五妹、李庆文、吴双琼对林庆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海瑞、肖五妹、李庆文、吴双琼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庆宗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88元,减半收取计25244元,由被告林庆宗、刘海瑞、肖五妹、李庆文、吴双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曾祥坤注: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