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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俊维因与被上诉人陈瑞翔、原审第三人湘潭速腾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俊维,陈瑞翔,湘潭速腾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俊维。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超,与彭俊维系叔侄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瑞翔。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湘潭速腾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东湖路20号。法定代表人:周晓平。上诉人彭俊维因与被上诉人陈瑞翔、原审第三人湘潭速腾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撤销陈瑞翔与彭俊维于2016年3月2日签订的《百姓家园分部圆通速递转让协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俊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任 莉审 判 员  曾波毅审 判 员  周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