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017)黔2730执268号彭虹祯与周玉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虹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0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彭虹祯,男,1998年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被执行人,周玉华,男,1993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龙里县。本院在执行彭虹祯与周玉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玉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联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周玉华及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彭虹祯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顺红审判员 刘定琴审判员 陈德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汉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