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范操诉被告李功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操,李功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512号原告:范操,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李功彦,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操诉被告李功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操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操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操承担。审判员 杨 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寒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