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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范操诉被告李功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操,李功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512号原告:范操,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李功彦,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操诉被告李功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操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操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操承担。审判员 杨 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寒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